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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人民出版社违反出版法规受严处

1999-11-30 来源:光明日报  我有话说

新华社北京11月29日电记者从新闻出版署获悉,青海人民出版社因违反出版法规买卖书号出版邪教“法轮功”图书,近日被停业整顿,有关责任者受到严肃查处。

经查,青海人民出版社于1999年1月以买卖书号的形式先后出版了《法轮佛法——在北美首届法会上讲法》、《法轮佛法——在欧洲讲法》、《法轮佛法——在悉尼讲法》、《转法轮法解》等4种宣扬邪教的“法轮功”的图书。上述图书经不法书商大量盗印后流向社会,造成很坏影响。另外,该社在1998年7月至1999年4月间,还变相出卖书号,出版了一些宣扬愚昧迷信和伪科学的图书。

青海人民出版社卖书号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国家有关出版政策法规。对此,新闻出版署日前发出通知,对该社进行停业整顿,并在全国出版界通报批评。新闻出版署在《通知》中要求青海人民出版社在停业整顿期间,全面清理该社在编辑、出版、发行和经营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配合有关部门进一步做好“法轮功”图书的收缴和销毁工作;同时,责成青海省新闻出版局对有关责任人作出相应行政处分。

中共青海省委和省政府对此事十分重视,派出联合调查组,对青海人民出版社违反出版法规买卖书号出版邪教“法轮功”图书等问题进行了认真调查核实,做出了改组青海省新闻出版局领导班子、改组青海人民出版社领导班子的决定,并对此事负有直接责任的青海人民出版社主要负责人,给予撤销职务的处分;对此事负有领导责任的省新闻出版局主要负责人,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降级的处分;其他有关人员也受到了相应的党内纪律处分和行政处分。

据了解,1993年以来,中央宣传部、新闻出版署多次发出通知,明确要求坚决禁止买卖书号,纠正出版行业不正之风,新闻出版署曾对买卖书号情节严重的有关出版社进行过严肃查处。1997年2月,国务院正式颁发了《出版管理条例》,其中明确规定,“出版单位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或者版号,并不得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对买卖书号情节严重的出版单位,要“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1997年3月,全国人大通过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打击出版领域的犯罪活动作出一系列明确规定。1998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对出版单位买卖书号、刊号、版号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刑事责任。1996年7月,新闻出版署发出通知,明令禁止出版宣扬愚昧迷信和伪科学内容的“法轮功”图书,并对出版这类图书的有关出版单位作出了相应行政处罚。青海人民出版社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以买卖书号的形式出版宣扬邪教“法轮功”的图书,严重违背了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出版方向,背离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情节严重,影响恶劣。

新闻出版署负责人强调,全国出版界都要从青海人民出版社的错误中吸取教训,坚持正确出版导向,严守出版法规,始终不渝地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努力为全党全国工作大局服务,为人民群众出版更多更好的优秀出版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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